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旺苍县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和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1月13日—2026年2月13日。
通讯地址: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229号烟草专卖局
邮编:628200
电子邮箱:452416037@yyqq.com
联系电话:0839-4202238
附件: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合理配置许可资源,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旺苍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服务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旺苍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成熟区域、发展区域、特殊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总量+间距”“间距控制”三种控制类型。
(一)成熟区域:指辖区内现有零售户数量较为饱和的城区、乡镇部分街道路段等区域,按照“总量”控制的布局模式规划零售点;
(二)发展区域:指辖区内现有零售点数量尚未饱和的城区、乡镇部分街道路段、乡镇场镇等区域,按照“总量+间距”控制的布局模式规划零售点;
(三)特殊区域:指相对封闭独立、主要满足内部特定消费需求的经营场所,特殊区域不受地理位置所在单元格的总量或间距布局限制。
第七条 单元格区域划分、容量测算和间距设置,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设置详见附件1:《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域设置明细》,下称《明细》。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人口经济等客观因素变化,需调整单元格区域类型、容量间距设置的,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核通过、对外公示后生效,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
涉及总量控制的单元格,单元格容量调整根据上年度所属县区人均GDP增长率、单元格卷烟销量增长率及烟草零售许可新办率(新办率=许可证新办数量/许可事项办理数)综合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单元格的零售点数量=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1+复合增长率)
复合增长率=辖区人均GDP增长率×30%+卷烟销量增长率×30%+烟草零售许可新办率×40%
第八条 特殊区域布局设置具体标准如下:
(二)旅游景区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打造文旅区域,根据景区等级、旅游流量等因素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详见《明细》;
(三)新建小区可用于商业经营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详见《明细》;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农贸产品综合市场内,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详见《明细》;
(五)工业(工厂)园区、在建工程工地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详见《明细》;
(六)加油站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高速公路或快速通道服务区内可在加油站、商铺各设置1个零售点;
(七)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机室、候车室)内部等人员集散点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九条 对于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业态(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咖啡厅、酒吧、KTV、会所、棋牌室、球类场所、健身场所、电影院、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中西药店、宠物店、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彩票店、寄卖典当、广告设计、花卉殡葬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按照“间距控制”的布局模式规划零售点,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0米。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一)营业面积(不含仓储和办公区域)20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书报邮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期限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申办许可证的,受单元格总量限制但不受间距限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扶持企业申办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总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灾害事故等客观因素(含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通过注销新办或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单元格总量限制,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单元格间距标准的50%。客观因素消除后一年内,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以原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均不受单元格总量和间距限制;
(四)申请人为特殊困难弱势群体(须持党政职能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受所在单元格总量限制,间距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单元格间距标准的30%。
(五)残疾人士(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证)提出申办的,受所在单元格总量限制,间距放宽标准如下:
1.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单元格间距标准的50%;
2.肢体残疾二级、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单元格间距标准的40%;
3.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单元格间距标准的30%。
(六)退伍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申请新办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总量限制,间距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单元格间距标准的50%。
(七)申请人是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受所在单元格总量和间距限制。
(八)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需要在原址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注销原持证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重新申领的,不受所在单元格总量和间距限制。
第十一条 符合前述放宽条件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和残疾人士申办许可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在广元市辖区内放宽次数仅一次,如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较高放宽幅度。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设置
第十二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指许可经营范围只包含雪茄烟本店零售。取得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如果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需符合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所对应的零售点布局规划。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不再核准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与卷烟、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主要参考人口数量、市场特征、消费需求、合理利润等因素,采取合理容量的方式进行布局,不设置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旺苍县可设置雪茄烟零售点6个。
第十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四章 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不予发证(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此条);
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包含两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合法建筑。
“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爱心亭、书报亭等相对固定场所,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许可证有效期限参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3年。
2.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
“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化工、农药、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点位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东河镇: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3.嘉川镇,白水镇,普济镇,三江镇,木门镇,五权镇,双汇镇,英萃镇,国华镇,高阳镇,黄洋镇,龙凤镇,九龙镇,米仓山镇,大德镇,张华镇,水磨镇,燕子乡,檬子乡,大两镇,盐河镇,天星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4.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业态标准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关于全面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川烟销〔2023〕1号)中《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核定规则,详见《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总量和距离调整的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或区域名称变化的,间距、总量标准不变;因政府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实际行政规划区域与合理布局规定划分区域不符的,按合理布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旺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自2026年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2023年9月7日《旺苍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在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在同侧,中间有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在异侧,中间无障碍物或无禁行标志(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在异侧,中间有障碍物或有禁行标志(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或禁行标志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多面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9.中学、小学、幼儿园周边申请人经营场所按照距离学生进出口通道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0.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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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域设置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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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元名称 |
单元格范围 |
区域 |
布局类型 |
核定总量 |
已有数量 |
间距标准 |
备注 |
|
1 |
新城 |
东河路及沿线、长滩路、滨河中路、红星北路、桃林巷、文化巷、商业北街、颐园巷、幸福巷、建设路、新华街、民乐巷、民乐南巷、民乐北巷、红星南路、百丈街、朱家巷、红军巷、长安巷、商业中街、商业南街、为民巷、朝阳巷、鑫园巷、西凤巷、百灵街、学道街、玉凤巷、凤凰路、南凤巷、凤阳巷、环城中路、环城西路、滨河西路、园沱巷、虎尾街、青灵巷、孙家坝-长滩坝、省道S303(油房沟--梨花村)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216 |
204 |
0 |
|
|
2 |
老城 |
滨河北路、沿河路、槐树路、振兴路、詹家路、环城北路、沙坝路、长石路、环城东路、文昌街、王庙街、龙潭街、木市巷、何家巷、小河南巷、灵溪路、国道G542(油坊沟--黄洋镇交界处)沿线、灵溪路(金石村、灵溪村、狮子村、东郊村)、省道S303(上城华府-高阳镇交界处)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12 |
106 |
0 |
|
|
3 |
马家渡 |
兴旺东路、兴旺西路、兴旺大道、东河路、紫金南路、七一路、王帽路--新G542沿线、天宫路、键园路、白马路、益民巷、丰华路、小康巷、蒙养路、为民路、荣华路、普陀路、滨河西路、店子巷、黄家沟 |
成熟区域 |
总量 |
70 |
66 |
0 |
|
|
4 |
嘉川镇 |
滨河路石龙段、老省道石龙段、石龙小区、红旗大道、石桥大道、石桥村、政府南路、欣荣巷、庆寨大道、老庆寨路、老红旗路、鸡鸣山脚下、蔬菜村、国道老G542嘉川石龙村--教场梁社区以东 |
成熟区域 |
总量 |
48 |
45 |
0 |
|
|
电厂、嘉张路、何家坝滨河路、平安路、居民街、胜利街、庙二街、教场梁社区、解放街五巷、解放街、兴旺路、唐家河社区 |
成熟区域 |
总量 |
89 |
84 |
0 |
|
||
|
和平村、自来村、武宫路、重建路、政府路、市场街、市场内、索家坝、万家坝、三房沟、寨梁村、幸福街、王马路、国道老G542(旺苍西收费站口至陈家岭路口) |
成熟区域 |
总量 |
35 |
33 |
0 |
|
||
|
5 |
白水镇 |
便民东路、便民西路、大兴西路、大兴东路、开心路、安居巷、尖场路、广旺路、迎宾路、幸福路、静乐路、大兴社区、文化路、文化南路、袁庄路、感恩路、静乐寺小区(乔家坝)、白家路、卢家坝至卢家坝水泥厂、原枣林乡街道、原麻英乡街道、静乐寺社区、陈家岭社区、国道G542(陈家岭路口--昭化区交界处) |
成熟区域 |
总量 |
59 |
56 |
0 |
|
|
6 |
张华镇 |
新街、老街、教师街、张华市场、九台安置点、S303沿线(张华镇境内) |
成熟区域 |
总量 |
24 |
23 |
0 |
|
|
7 |
燕子乡 |
下寺街、寺岭街、西家坪街 |
成熟区域 |
总量 |
8 |
8 |
0 |
|
|
8 |
木门镇 |
1.木门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木门镇内542国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42 |
40 |
0 |
|
|
9 |
黄洋镇 |
1.黄洋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黄洋镇内542国道沿线3.赵家坝煤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50 |
47 |
0 |
|
|
10 |
普济镇 |
1.普济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普济镇内542国道沿线3.代池坝煤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58 |
55 |
0 |
|
|
11 |
三江镇 |
1.普济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普济镇内542国道沿线3.石洞沟煤矿、碗厂河煤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57 |
54 |
0 |
|
|
12 |
五权镇 |
1.五权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五权镇内017县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21 |
20 |
0 |
|
|
13 |
高阳镇 |
1.高阳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高阳镇内303省道沿线3.至鹿亭温泉公路沿线含鹿亭温泉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3 |
12 |
0 |
|
|
14 |
双汇镇 |
1.双汇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双汇镇内303省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29 |
27 |
0 |
|
|
15 |
英萃镇 |
1.英萃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英萃镇内旺鼓旅游路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30 |
28 |
0 |
|
|
16 |
檬子乡 |
1.檬子乡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旺鼓旅游路两河口分叉路口至檬子乡方向起至檬子乡与巴中市南江县分界处止范围内公路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6 |
15 |
0 |
|
|
17 |
天星镇 |
1.天星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国华镇至天星镇公路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21 |
20 |
0 |
|
|
18 |
盐河镇 |
1盐河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盐河镇内303省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4 |
13 |
0 |
|
|
19 |
水磨镇 |
1水磨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水磨镇内017县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0 |
9 |
0 |
|
|
20 |
大两镇 |
1大两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盐河镇内138乡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4 |
4 |
0 |
|
|
21 |
大德镇 |
1大德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大德镇内990乡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8 |
17 |
0 |
|
|
22 |
米仓山镇 |
1.米仓山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米仓山镇内旺鼓旅游路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0 |
9 |
0 |
|
|
23 |
龙凤镇 |
1.龙凤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龙凤镇内南高公路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3 |
12 |
0 |
|
|
24 |
九龙镇 |
1.九龙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九龙镇内302省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14 |
13 |
0 |
|
|
25 |
国华镇 |
1.国华镇场镇内已自然形成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的街道2.国华镇内303省道沿线 |
成熟区域 |
总量 |
28 |
26 |
0 |
|
|
26 |
东河镇 |
大中坝(普陀寺大桥--绿桥)全区域 |
发展区域 |
总量+距离 |
8 |
1 |
50米 |
|
|
27 |
黄洋镇 |
黄洋工业集中发展区 |
发展区域 |
总量+距离 |
4 |
0 |
50米 |
|
|
28 |
三江镇 |
三江工业集中发展区 |
发展区域 |
总量+距离 |
5 |
0 |
50米 |
|
|
29 |
嘉川镇 |
东至嘉川电厂东边小河、南至老G542西河以北、西至G5012旺苍西收费站与新G542连接线、北至新G542以南 |
发展区域 |
总量+距离 |
8 |
4 |
50米 |
|
|
30 |
白水镇 |
东至白水镇广旺测速卡口、南至G542、西至昭化区交界处、北至广巴铁路 |
发展区域 |
总量+距离 |
6 |
0 |
50米 |
|
|
31 |
文旅景区(一) |
木门镇、五权镇、高阳镇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的“茶文旅养”区域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2 |
0 |
0 |
各乡镇所属“茶文旅养”区域分别设置零售点2户。 |
|
32 |
文旅景区(二) |
米仓山大峡谷旅游景区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2 |
0 |
0 |
|
|
33 |
文旅景区(三) |
鼓城山—七里峡景区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2 |
0 |
0 |
|
|
34 |
文旅景区(四) |
盐井河峡谷景区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2 |
1 |
0 |
|
|
35 |
文旅景区(五) |
木门景区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2 |
0 |
0 |
|
|
36 |
文旅景区(六) |
一品天下特色商业步行街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8 |
2 |
0 |
|
|
37 |
新建小区 |
旺苍县境内各新建小区可用于商业经营的场所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4 |
0 |
0 |
例:旺苍县“中驰·十里江山小区”“金科天宸小区”等。 |
|
38 |
综合市场(一) |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农贸产品综合市场内,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零售点不超过10个。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10 |
8 |
0 |
例:旺苍县新城综合市场。 |
|
39 |
综合市场(二) |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农贸产品综合市场内,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5 |
0 |
0 |
例:旺苍县老城综合市场。 |
|
40 |
工业(工厂)园区、在建工程工地内 |
嘉川镇寨梁绿色家居园区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2 |
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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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工地内 |
特殊区域 |
单设总量 |
≤2 |
0 |
0 |
旺苍县境内各类在建工程工地内,符合《旺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关于“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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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零售点已有数量为截至2026年01月13日数据,零售点已有数量依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办理许可事项过程中应当以区域零售点实际户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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