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水务局
关于责令限期撤除非法采砂机具的
通 告
一、要求各非法采砂业主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于10日内自觉撤除用于河道采砂的全部挖砂、筛砂、抽砂、洗砂、碎砂等非法采砂机具,清除行洪障碍。撤除后的机具不得再用于非法采砂活动。
二、对10日内全部撤除机具存在操作性困难的,应提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同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时限的延期。未经联合批准的,不得延期。
三、逾期未自觉撤除非法采砂机具的,我局将会同县公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撤除,并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的规定,没收非法采砂机具。
特此通告。
旺苍县水务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