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4/1/3 17:19:03 来源:   县环境保护局

旺环发〔2013126号

旺苍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县境内各企、事业单位:

现已全面进入汛期,为贯彻落实《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环办〔2013〕105号)有关要求,加强汛期环境安全,防止因洪水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内各企、事业单位要提高对汛期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尤其是国控、省控、市控以及涉危、涉化、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要切实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工作。

二、各企、事业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汛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本企业汛期环境应急预案。对生产设备、污染物处理设备以及运行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隐患应立即排除,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如发现因洪水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做好雨污分流工作,严禁在河道涨水时违法偷排、超标排放。固体废弃物要进行集中妥善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如经发现违法偷排、超标排放、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行为,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值班制度,并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切实做好设备检修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切断污染源,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旺苍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安监局。

CopyRight©2013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地图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5030996号 广公网备51082102000004
网站标识码:5108210014
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