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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
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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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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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金额
(万元)
|
处罚
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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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旺苍县鑫辣酸辣粉小吃店 | 92510821MA63NHLJ19 |
旺综执处
〔2022〕123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5栋5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9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 2 | 旺苍县陈巴适火锅店 | 92510821MA88GQP2H |
旺综执处
〔2022〕124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栋2层2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9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 3 | 旺苍县一品香干锅店 | 92510821MA666XLQ25 |
旺综执处
〔2022〕125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5-4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8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 4 | 旺苍县母记米粉店 | 92510821MABNGAQH7G |
旺综执处
〔2022〕127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栋4-7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贰佰
元整
|
0.02 | 2022/11/09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
| 5 | 旺苍县媛媛串串香小吃店 | 92510821MA67BL5Y1B |
旺综执处
〔2022〕129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11-2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壹佰
元整
|
0.01 | 2022/11/10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3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