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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1 | 李志蓉 |
旺综执处 〔2022〕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15时59分,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04号(美点蛋糕门前),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50 | 2022/3/2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 | 张 华 |
旺综执处 〔202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9时20分,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04号(美点蛋糕门前),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50 | 2022/3/2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 | 胡 均 |
旺综执处 〔2022〕3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大中坝未按规定地点倾倒泥土。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 | 2022/3/9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 | 陈双全 |
旺综执处 〔2022〕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9时20分,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04号(美点蛋糕门前)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3/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 | 辜俊琦 |
旺综执处 〔2022〕5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振兴路巴蜀印象火锅店门口,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3/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 | 刘 印 |
旺综执处 〔2022〕6号 |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10时18分,在在四川省旺苍县职业中学五峰校区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双立柱广告牌。 |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贰佰元整 |
200 | 2022/3/1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 | 谭守财 |
旺综执处 〔2022〕7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街5号万利达音响店门店外,利用银色五菱牌小货车(川H318A2)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售卖橘子)。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3/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 | 罗 林 |
旺综执处 〔2022〕8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西凤巷68号,利用小型货车(川HV1661)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水果经营。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3/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 | 邓茂林 |
旺综执处 〔2022〕9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国投四季花园1008号(旺苍县林芳家电门市部)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3/1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 | 李 平 |
旺综执处 〔2022〕10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15时56分,在东河镇东河路84号利用小型货车(川HZ2276)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水果经营。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3/2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 | 辜荣朝 |
旺综执处 〔2022〕12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街5号万利达音响店门店外,利用银色五菱牌小货车(川H091A2)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售卖橘子)。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4/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2 | 曾 僚 |
旺综执处 〔2022〕13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2022年3月29日10时03分,执法人员发现曾僚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28号占用人行道堆放砂石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3/2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3 | 张茂军 |
旺综执处 〔2022〕1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4 | 庞邵龙 |
旺综执处 〔2022〕1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5 | 尹沛南 |
旺综执处 〔2022〕1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6 | 杜兴连 |
旺综执处 〔2022〕1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7 | 赵 强 |
旺综执处 〔2022〕1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工商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8 | 李学安 |
旺综执处 〔2022〕1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财政局小广场,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9 | 何啟孝 |
旺综执处 〔2022〕2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财政局小广场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0 | 李 杰 |
旺综执处 〔2022〕2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花店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1 | 刘锦修 |
旺综执处 〔2022〕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2 | 奉 洋 |
旺综执处 〔2022〕2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电影院入口处,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3 | 金正国 |
旺综执处 〔2022〕2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农业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4 | 何永翠 |
旺综执处 〔2022〕2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时代摩尔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5 | 王建华 |
旺综执处 〔2022〕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电影院入口处,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6 | 蒋康军 |
旺综执处 〔2022〕2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工商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7 | 边伍军 |
旺综执处 〔2022〕2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8 | 孙义恒 |
旺综执处 〔2022〕3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正中名小吃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9 | 昝宇虹 |
旺综执处 〔2022〕3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水利局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0 | 雷开明 |
旺综执处 〔2022〕3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至诚旅社门口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1 | 侯本礼 |
旺综执处 〔2022〕3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工商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2 | 黄宗芬 |
旺综执处 〔2022〕3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台台阶小广场,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3 | 杜世彬 |
旺综执处 〔2022〕3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金多福门店(408)号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4 | 侯 林 |
旺综执处 〔2022〕3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财政局小广场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5 | 昝成德 |
旺综执处 〔2022〕3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工商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6 | 赵树先 |
旺综执处 〔2022〕3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7 | 何 平 |
旺综执处 〔2022〕4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台台街小广场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8 | 伍欣宇 |
旺综执处 〔2022〕4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美点蛋糕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9 | 王 强 |
旺综执处 〔2022〕42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358号成实不锈钢店门前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0 | 杨 京 |
旺综执处 〔2022〕4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1 | 邱思奇 |
旺综执处 〔2022〕4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彩虹桥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3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2 | 李小红 |
旺综执处 〔2022〕4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时代摩尔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3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3 | 赵永茂 |
旺综执处 〔2022〕4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金蒂茶楼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3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4 | 吴冬梅 |
旺综执处 〔2022〕4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时代摩尔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3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5 | 文理富 |
旺综执处 〔2022〕4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电影院入口处,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6 | 杨菊蓉 |
旺综执处 〔2022〕4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7 | 马 冬 |
旺综执处 〔2022〕5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同仁医院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8 | 王安民 |
旺综执处 〔2022〕5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财政局小广场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9 | 张朝治 |
旺综执处 〔2022〕52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 2022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张朝治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新桥路10号从事洗车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4/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0 | 何 芬 |
旺综执处 〔2022〕5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电信营业厅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1 | 詹小军 |
旺综执处 〔2022〕5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2 | 易 平 |
旺综执处 〔2022〕5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电影院入口处,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3 | 陈 兰 |
旺综执处 〔2022〕5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在东河镇新华街水利局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4 | 何贵修 |
旺综执处 〔2022〕5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工商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5 | 康永祥 |
旺综执处 〔2022〕5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水利局对面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6 | 胡健华 |
旺综执处 〔2022〕5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时代摩尔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7 | 姚光红 |
旺综执处 〔2022〕6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对面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8 | 康素菱 |
旺综执处 〔2022〕6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59 | 康 平 |
旺综执处 〔2022〕6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艾玛小镇茶楼楼下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1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0 | 尚大钰 |
旺综执处 〔2022〕6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1 | 陈 雨 |
旺综执处 〔2022〕6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2 | 汪德俊 |
旺综执处 〔2022〕6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正中名小吃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3 | 张孝伟 |
旺综执处 〔2022〕6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4 | 奉 培 |
旺综执处 〔2022〕6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仁康医院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5 | 郭永平 |
旺综执处 〔2022〕6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街大市场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6 | 侯永生 |
旺综执处 〔2022〕6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时代摩尔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7 | 张秀先 |
旺综执处 〔2022〕7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8 | 彭 玲 |
旺综执处 〔2022〕7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四季花园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69 | 李云友 |
旺综执处 〔2022〕7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0 | 张伍舟 |
旺综执处 〔2022〕7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门口,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1 | 谭德勇 |
旺综执处 〔2022〕7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中街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2 | 孙 容 |
旺综执处 〔2022〕7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中街小广场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4/2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3 | 姚宗江 |
旺综执处 〔2022〕76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15时56分,在东河镇东河路84号利用小型货车(川HZ2276)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水果经营。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3/2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4 | 李文卓 |
旺综执处 〔2022〕7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84号美苏妮服装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13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5 | 杨 艳 |
旺综执处 〔2022〕7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开新巷10号谭氏茶叶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13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6 | 张雪英 |
旺综执处 〔2022〕7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607号高阳绿茶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2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7 | 张 赵 |
旺综执处 〔2022〕8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 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659号蓉兴副食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2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8 | 欧芙蓉 |
旺综执处 〔2022〕8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659号蓉兴副食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2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79 | 黄永钢 |
旺综执处 〔2022〕82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16时56分,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美点蛋糕门口装修 占道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3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0 | 滕 洁 |
旺综执处 〔2022〕83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16时56分,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美点蛋糕门口装修 占道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3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1 | 矿 石 |
旺综执处 〔2022〕8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财政局小广场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7/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2 | 陈 敏 |
旺综执处 〔2022〕85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路9号(红星自行车)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
100 | 2022/7/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3 | 杜国章 |
旺综执处 〔2022〕8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98号一九药业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50 | 2022/7/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4 | 丁龙建 |
旺综执处 〔2022〕8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对面执法岗亭旁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5/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5 | 蒲远平 |
旺综执处 〔2022〕8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工商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6 | 向 俊 |
旺综执处 〔2022〕8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金贝儿蛋糕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瓶三轮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7 | 王邦平 |
旺综执处 〔2022〕9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8 | 邓爱国 |
旺综执处 〔2022〕9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美点蛋糕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89 | 庞克强 |
旺综执处 〔2022〕9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0 | 袁 丽 |
旺综执处 〔2022〕9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新华街农业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1 | 熊新强 |
旺综执处 〔2022〕9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2 | 罗建勋 |
旺综执处 〔2022〕9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汇丰小区外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瓶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3 | 杨忠志 |
旺综执处 〔2022〕9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4 | 周树华 |
旺综执处 〔2022〕9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瓶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5 | 杨静勇 |
旺综执处 〔2022〕9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6 | 米广生 |
旺综执处 〔2022〕9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城市宝贝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7 | 胡 丹 |
旺综执处 〔2022〕10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中街尚美鞋业门口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8 | 王丕成 |
旺综执处 〔2022〕10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99 | 何 耀 |
旺综执处 〔2022〕10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新华街美点蛋糕门口 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0 | 谢 青 |
旺综执处 〔2022〕10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新华街农业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1 | 郭 媛 |
旺综执处 〔2022〕10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04号(美点蛋糕门前),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2 | 李 强 |
旺综执处 〔2022〕10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3 | 吴琼玲 |
旺综执处 〔2022〕10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大布山门口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4 | 昝加明 |
旺综执处 〔2022〕10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瓶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5 | 武 斌 |
旺综执处 〔2022〕10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6 | 詹 燕 |
旺综执处 〔2022〕10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8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7 | 李明依 |
旺综执处 〔2022〕11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8 | 郭 坤 |
旺综执处 〔2022〕11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县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09 | 李 陶 |
旺综执处 〔2022〕11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电影院路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2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0 | 李 忠 |
旺综执处 〔2022〕11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冠酒店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2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1 | 母群芳 |
旺综执处 〔2022〕11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姊妹饭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6/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2 | 覃荣昌 |
旺综执处 〔2022〕11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花店外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6/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3 | 孙柏林 |
旺综执处 〔2022〕11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中街广场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9/1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4 | 赵弟艳 |
旺综执处 〔2022〕119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滨商业南街147号(旺苍幺妹小吃店)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放餐桌,从事经营性活动。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9/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5 | 杨华明 |
旺综执处 〔2022〕12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华美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6 | 李本远 |
旺综执处 〔2022〕1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对面执法岗亭旁,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摩托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7 | 邹 瑜 |
旺综执处 〔2022〕126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17时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北街5号中国漢堡门口,占用道路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100 | 2022/7/1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8 | 王 伟 |
旺综执处 〔2022〕130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342号倍特电动车门店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11/2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19 |
四川利泰 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 旺苍分公司 |
旺综执处 〔2022〕128号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四季阳光城人行道,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场地未及时清理和恢复现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七款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 |
2000 | 2022/11/0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20 | 霍佳周 |
旺综执处 〔2022〕13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旺苍中学旁“自由选拔”门口,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电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8/1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21 | 何 敏 |
旺综执处 〔2022〕132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185号(北京烤鸭)门口,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11/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122 | 米伍田 |
旺综执处 〔2022〕133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275号(鸿运商行)门口,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
50 | 2022/12/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