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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李朝 | 旺林罚决字〔2022〕第0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属滥伐林木案 | 为更好的实施盐井村三社高标准农田建设,盐井村村民委员会拟从三社村民李韩军住房处至小地名文官寨修建产业道路,需路经三社村民李朝、彭芳兰等农户的山林。2022年9月25日,木门镇盐井村三社村民李朝经三社社长冯冬琼的通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家自留山小地名梁边上林地上的林木,予以修建房子自用。经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尺:采伐木门镇盐井村三社小地名梁边上林地面积0.1064公顷的柏木35株,计蓄积5.09立方米、出材3.36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起源为人工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1.责令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共计105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柏木3.36立方米×550元/立方米=1848元)三倍的罚款,共计5544元。 |
0.5544 | 2022/12/12 | 2099/12/31 | 2023/12/12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 杨加玉、袁小冬 | 旺林罚决字〔2022〕第0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属滥伐林木案 | 2022年10月下旬,张华镇狮坪村四社村民昝学奎修建住房缺少木材作撑子,联系张华镇荣华村四社从事木材经营的亲戚袁小冬帮忙找些木材。2022年11月1日,袁小冬和合伙人杨加玉经张华镇龙岗村二社村民林权权利人袁坤顺、袁义顺、袁青顺的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擅自采伐小地名二院梁林地上的林木赠送给昝学奎修建住房用作撑子。经现场勘验检查,杨加玉、袁小冬二人擅自采伐小地名二院梁面积0.1971公顷公益林乔木林地上的马尾松78株,计蓄积3.528立方米、出材2.293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1.责令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17株; 2.二人各罚款 2522.50元,共计5045元。 |
0.5045 | 2022/12/13 | 2099/12/31 | 2023/12/13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