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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3月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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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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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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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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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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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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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韩* | 旺综执处〔2023〕12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韩*于2023年3月2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占用道路堆放物料。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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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3
/3/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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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
| 2 | 张* | 旺综执处〔2023〕14号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张*于2023年3月20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振兴路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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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
壹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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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023
/3/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3 | 熊* | 旺综执处〔2023〕16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熊*于2023年3月2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占用道路、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摩托),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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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23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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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4 | 吴** | 旺综执处〔2023〕17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吴**于2023年3月2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占用道路、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摩托),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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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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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23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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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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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
| 5 | 陈* | 旺综执处〔2023〕18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陈*于2023年3月27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占用道路、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摩托),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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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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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23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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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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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