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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捷力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0603483402 | 卢涛 | 旺林罚决字〔2023〕第00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旺苍县捷力矿业有限公司对坐落在大德镇江长村石灰石矿东采区1-5号平台以排危名义开采作业违法使用林地。在排危作业中,未采取防范措施,碎石滑落毁坏相邻林地上的林木。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捷力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建设未批先占使用林地0.6186公顷,按地类分:一般灌木林地0.1477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0.4709公顷;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地0.6186公顷。施工作业中碎石滑落毁坏0.5769公顷林地上的林木456株,按地类分,乔木林地0.5108公顷、一般灌木林地0.0661公顷,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活立木蓄积35.5立方米、出材23.3立方米,优势树种为柏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其他—补种 | 1.责令于2023年5月20日前对未批先占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地上的林木456株三倍的树木1368株;2.处未批先占使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经营性建设项目:一般灌木林地1477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17724元、其他无立木林地4709平方米*3元/平方米*2倍=28254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186平方米*10元/平方米=6186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323514元;处毁坏林木价值(柏木400元/立方米×23.3立方米=932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27960元,共计金额351474元。 | 35.1474 | 2023/4/28 | 2099/12/31 | 2024/4/28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