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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许德应 | 旺林罚决字〔2023〕第0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毁坏林地案 | 2021年,嘉川镇灯塔村六社村民苏维兵屋后小地名“苏家坡”山体滑坡,经村委员会和镇政府相关部门现场确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由本村村民许德应进行排危施工。许德应在未完成排危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挖石头导致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许德应未经许可排危采石毁坏林地林地面积 0.1391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 2.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391平方米×20元/平方米=27820元)1倍的罚款,共计27820元。 |
2.782 | 2023/5/4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 边兵 | 旺林罚决字〔2023〕第0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19年11月,当事人边兵选址旺苍县水磨镇代弓村小地名“红岩坪”拟建养牛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建设养牛圈舍及附属设施。同时,为养殖场建设开挖排水沟毁坏林地上的林木。经现场勘验、检查,修建基础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787平方米,按地类分,一般灌木林地787平方米;按森林类别分,国家二级公益林地787平方米;按建设用途分,畜禽粪污中心239平方米,场内通道548平方米。开挖排水沟毁坏852平方米林地上的林木,林地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毁坏林地上的散生木15株,计蓄积0.6立方米,出材0.3立方米,优势树种为栎类。边兵建设养牛基础设施既有违法使用林地,又开挖排水沟毁坏林地上的林木,其主要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3年5月2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地上的林木15株三倍的树木45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一般灌木林地787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9444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87平方米*10元/平方米=7870元)一倍的罚款,小计17314元;处毁坏林木价值(栎类400元/立方米×0.3立方米=12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360元,共计金额17674元。 |
1.7674 | 2023/4/25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