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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张李兵 | 旺林罚决字〔2023〕第0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2年5月,张李兵对其管理的砂石厂生产的废弃尾泥运输至嘉川镇真武宫社区小地名“大桥沟”进行倾倒堆放,违法使用林地。经现场勘验检查,倾倒堆放废弃尾泥占用林地面积 0.1256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3年5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经营性建设项目:商品林乔木林地1256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2512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56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560元)1倍的罚款,共计37680元。 | 3.768 | 2023/5/5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