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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1 | 彭** | 旺综执处〔2023〕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彭**未按规定在旺苍县东河镇三益帝景湾盐帮川菜门口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
贰佰元整
|
200 |
2023
/6/2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