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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旺苍县周高有饲料兽药店 | 个体工商户 | 92510821MA650KED2E | 周高友 | 旺农(兽药)罚﹝2023﹞1号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2023年6月13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开展旺苍县2023年兽药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王俊、姚婷、昝碧德对旺苍县周高有饲料兽药店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由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于2021年3月31日生产“盐酸林克霉素注射液”,共计14支;重庆新吉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生产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共计4支,均已超过保质期。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一、责令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的“盐酸林克霉素注射液”和“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盐酸林克霉素注射液”14支和“注射用头孢噻呋钠”4支。 三、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230元。 |
0.023 | 2023/7/24 | 2099/12/31 | 2023/7/23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1510722008466382N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