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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1 | 向** |
旺综执处
〔2023〕31号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旺苍县盐河镇龙潭村二组居民向**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使用、储存燃气。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元整
|
930 |
2023
/8/16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