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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张李兵 | 旺林罚决字〔2023〕第0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木、林地案 | 2020年8月,嘉川镇胜利村为了进一步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申请修建五马小学至小沟、村道路至大坪两条护林防火通道。2022年3月与施工负责人张李兵签订《施工协议》,2022年12月张李兵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毁坏了设计线路以外林地上的林木、林地。经现场勘验、检查,张李兵机械入场开挖平整毁坏林地0.1565公顷,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130株,计蓄积3.7立方米,优势树种为栎类;弃土弃渣毁坏0.2609公顷林地上的活立木214株,计蓄积5.1立方米、出材1.7立方米(重点商品林0.2立方米,国家二级公益林4.9立方米),其中毁坏林木地类乔木林地0.2397公顷,一般灌木林地0.0212公顷,起源为人工,优势树种为栎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1.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3年10月31日前对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44株3倍的树木1032株; 3.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1565平方米×20元/平方米=313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5650元)1倍的罚款,小计46950元;处毁坏林木价值(260元/立方米×1.7立方米=442元)5倍的罚款,小计2210元;共计金额¥49160元(大写金额:肆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
4.916 | 2023.8.18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