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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杨洪 | 旺农(动卫)罚〔2023〕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2023年7月30日,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旺苍县龙凤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岳剑锋的举报电话,称旺苍县伍原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待宰圈内有当事人贩运的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证实旺苍县伍原食品有限公司17号生猪待宰圏中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6头生猪货主为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罚款4005元 | 0.4005 | / | / | 2023/9/14 | 2099/12/31 | 2024/9/13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否 |
| 郝国宗 | 旺农(动卫)罚〔2023〕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2023年8月1日,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旺苍县嘉川镇畜牧兽医站昝飞举报电话,称旺苍县吉翔食品有限公司有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屠宰,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证实未经检疫进行屠宰的生猪货主为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罚款612元 | 0.0612 | / | / | 2023/9/8 | 2099/12/31 | 2024/9/7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