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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旺苍县吉翔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7866676233 | 边平元 | 旺农(动卫)罚﹝202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2023年8月1日,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旺苍县嘉川镇畜牧兽医站昝飞举报电话,称旺苍县吉翔食品有限公司有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屠宰,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证实当事人屠宰操作间有已屠宰的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罚款612元 | 0.0612 | / | / | 2023/9/15 | 2099/12/31 | 2023/9/14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