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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张杰 | 旺林罚决字〔2023〕第051号 | 违反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1年张杰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触发式猎套赠送于赵仕坤(起诉),赵仕坤将张杰赠予的触发式猎套拿回家后便放置在小地名磨坊坪(自家玉米地旁)用于捕获野猪。2023年3月6日,赵仕坤父亲赵文才发现赵仕坤放置的触发式猎套捕获到一头野猪便电话通知赵仕坤,赵仕坤在接到消息后便打电话通知张杰一同前往。张杰同赵仕坤一同到达事发地后,因野猪凶狠咬人,赵仕坤与张杰无法将其猎杀,赵仕坤便回家拿了一支火药枪将野猪击毙,随后由张杰将野猪背至赵仕坤家,赵仕坤和张杰将野猪开膛破肚后各自取走一半的野猪肉,张杰将野猪肉运回家进行食用盐腌制。案发后民警依法将上述触发式猎套、火药枪以及疑似野猪肉制品进行扣押。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肉制品所属动物的物种均为偶蹄目猪科野猪。野猪核准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元/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 | 0 |
2023 /11/13 |
2099/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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