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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1 | 杨** |
旺综执处
〔2023〕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东河镇民乐巷土碗菜小火锅店主杨**将餐厨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确认该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200 |
2023
/11/1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2X |
| 2 | 王* |
旺综执处
〔2023〕40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王*于2023年11月15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112号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堆放物料面积约26平方米。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200 |
2023
/11/1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