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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杨永海 | 旺林罚决字〔2023〕第0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1年6月,白水镇龙珠村村民杨永海在为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山林小地名“观音岩”用挖机平整后出租给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建临时堆料场,违法使用林地堆放弃土弃渣。经现场勘验、检查,杨永海违法使用林地0.0625公顷,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三级,毁坏林地内活林木39株,计蓄积2.1立方米,出材1.4立方米,优势树种为柏木,起源人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4年4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经营性质:商品林乔木林地62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25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25平方米×10元/平方米=6250元)1倍的罚款,共计金额¥18750元(大写金额: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
1.875 | 2023/12/25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