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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米学田 | 旺林罚决〔202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1年下半年,嘉川镇灯塔村六社村民米学田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灯塔村六社小地名“龙王沟”使用林地用于宅基地建房及用房建设辅助设施平整场地毁坏林地。经委托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其中:用房建设宅基地未批先占使用林地102平方米、用房建设辅助设施平整场地毁坏林地506平方米,其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为人工,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Ⅲ级保护林地。毁坏林地上活立木27株,计蓄积2.4立方米,树种为柏木。按照“择一重处罚”原则,当事人米学田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责令你于2024年3月31日前对未批先占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地上的林木27株三倍的树木84株。 2.处违法使用及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608平方米×10元/平方米=608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08平方米×10元/平方米=608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12160.00元)。 |
1.216 | 2024/2/28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