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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石头城休闲观光活动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 A69TB0LXX |
向星潞 | 旺林罚决〔202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3月期间,旺苍县石头城休闲观光活动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石龙村1组小地名“石龙咀”占用林地修建房屋及基础设施用于农家乐经营场地。经委托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旺苍县石头城休闲观光活动有限公司未批先占使用林地26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为人工,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Ⅲ级保护林地。未批先占毁坏林地上活立木27株,计蓄积0.4立方米,树种为化香。 按照“择一重处罚”原则,旺苍县石头城休闲观光活动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 |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6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2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530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65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柒仟玖佰伍拾元整(¥:7950.00元)。 |
0.795 | 2024/2/2 | 2099/12/31 | 2025/2/2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