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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4年3月12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赵涛 | 川 0821交罚〔2024〕007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 年 02 月 29 日 10 时 2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侯劲成(23070217034)在 G542 线 87km 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涛所属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该车篷布不严,导致碎石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5 | 2024-6-4 | 2025-3-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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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杨虎 | 川 0821交罚〔2024〕008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 年 03 月 04 日 18 时 0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侯劲成(23070217034)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虎驾驶欧蓉所属川 Z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页岩),该车篷布覆盖不严,无法防止货物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5 | 2024-6-4 | 2025-3-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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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大荣 | 川 0821交罚〔2024〕008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03月 05日 09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福隆超市(旺苍店)对当事人李大荣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李大荣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大荣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建辉磁砖(旺苍旗舰店),目的地为福隆超市(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大荣实际收到车费4.83元。驾驶人李大荣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大荣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王文菊,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5 | 2024-6-4 | 2025-3-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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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曾泽华 | 川 0821交罚〔2024〕008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3月 04日 18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曾泽华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页岩),该车篷布覆盖不严,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5 | 2024-6-4 | 2025-3-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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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龚加全 | 川 0821交罚〔2024〕008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3月 05日 10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旺苍县普济镇高速公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龚加全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运输过程中篷布覆盖不严,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5 | 2024-6-4 | 2025-3-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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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罗先林 | 川 0821交罚〔2024〕0084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03月 04日 15时 0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罗先林驾驶其所属川 M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罗先林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0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罗先林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6 | 2024-6-5 | 2025-3-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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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何钊 | 川 0821交罚〔2024〕0086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3月 04日 18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古店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钊驾驶其所属川 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页岩),该车篷布覆盖不严,导致货物抛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6 | 2024-6-5 | 2025-3-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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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胡文辉 | 川 0821交罚〔2024〕0088号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2024 年 03 月 06 日 13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厚勇 (51085148),徐强(23070217044)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文辉驾驶本人所属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3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东河镇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福庆乡场镇等地后,向当事人胡文辉支付相应费用每人 15元。通过调查,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6 | 2024-6-5 | 2025-3-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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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张建民 | 川 0821交罚〔2024〕0089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3月 06日 16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庞礴(23070217032)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建民驾驶张建民所属川R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7 | 2024-6-6 | 2025-3-6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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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何兴民 | 川 0821交罚〔2024〕0091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 年 03 月 05 日 09 时 1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石岗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兴民驾驶本人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子,该车当事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碎石子)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8 | 2024-6-7 | 2025-3-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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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陈俊宏 | 川 0821交罚〔2024〕009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3月 05日 09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石岗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俊宏驾驶本人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子,该车当事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8 | 2024-6-7 | 2025-3-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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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田永发 | 川 0821交罚〔2024〕009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3月 08日 09时 1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田永发驾驶本人所属渝 B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8 | 2024-6-7 | 2025-3-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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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黄建 | 川 0821交罚〔2024〕009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3月 08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建驾驶本人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3-8 | 2024-6-7 | 2025-3-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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