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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向菊芳 | 旺(国)处〔2024〕1号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 向菊芳于2024年3月7日17时57分在国天路段(小地名:曲家湾)侧上方违规野外用火。 | 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之规定。 | 行政罚款 | 200 | 2024年3月7日 |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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