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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四川齐力旺建筑劳务有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02M ABNL4QK29 |
刘洪川 | 旺林罚决〔2024〕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于2023年4月未经批准在普济镇大营村擅自实施大营村十组上山井处山体排危工程。经现场勘验、检查,你公司擅自实施爆破排危毁坏林地472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灌木林地4721平方米×6元/平方米=28326.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721平方米×10元/平方米=47210.00元)(小计金额75536.00元)二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拾伍万壹仟零柒拾贰元整(¥:151072.00元)。 |
15.1072 | 2024/4/1 | 2099/12/31 | 2025/4/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