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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徐宪超 | 旺林罚决〔2024〕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案。 | 于2022年4月在张华镇枣林村六社小地名漆树湾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旺林采字〔2022〕102号),在采伐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进行林木采伐。经现场伐桩检尺:你在审批范围外1540平方米林地上滥伐林木109株,计蓄积8.3立方米、出材5.2立方米。其中:采伐马尾松65株,计蓄积6.4立方米、出材4.2立方米;采伐栎类44株,计蓄积1.9立方米、出材1.0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责令你于2024年4月30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09株二倍的树木218株,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马尾松:620元/立方米×4.2立方米=2604.00元,青冈:380元/立方米×1.0立方米=380.00元,小计2984.00元)4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万壹仟玖佰叁拾陆元整(¥:11936.00元)。 |
1.1936 | 2024/4/3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