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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普济镇普子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55108216714251307 | 杨荣华 | 旺林罚决〔2024〕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于2021年底未经批准在普济镇普子岭社区第六居民小组(小地名:屋基坡)开挖林地阔建公益性公墓进场道路。经现场勘验、检查,你单位擅自开挖林地扩建道路,使用林地1061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其中乔木林地723平方米,一般灌木林地338平方米;毁坏2703平方米林地内林木230株,计蓄积21.9立方米,出材14.3立方米,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重点商品林地,树种马尾松,起源人工。你单位未经批准扩建道路既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又有毁坏林木,主要行为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补种,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690株,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723平方米×10元/平方米=7230.0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338平方米×6元/平方米=2028.00元,小计9258.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61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610.00元)一倍的罚款,小计19868.00元;处毁坏林木价值(马尾松:14.3立方米×380元/立方米=5434.0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16302.00元,共计金额:叁万陆仟壹佰柒拾元整(¥:36170.00元)。 |
3.617 | 2024/4/7 | 2099/12/31 | 2025/4/7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