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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翟杭周 | 旺林罚决〔20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3年10月,四川岩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旺苍县九龙镇印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需石料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浆砌田埂,请九龙村协助就近解决石料来源。翟杭周(九龙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为顺利推进本村项目实施,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将四社小地名“水库湾”作为临时石料来源区,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开挖毁坏林木林地进行采石。经委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现场勘验,采石毁坏林地0.1252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起源为人工起源。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81株,计蓄积6.5立方米、出材3.9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责令于2024年4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25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125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52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5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52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贰万伍仟零肆拾元整(¥:25040元)。 |
2.504 | 2024/4/2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