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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任乾云 | 旺国处〔2024〕3号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任乾云于2024年4月7日9时35分在国华镇花街村旺宁路段(小地名:毛林子)违规倾倒生活垃圾。 | 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行政罚款 | 200 | 2024年4月7日 |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 11510722008467537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