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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四川世仕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700M A6A3RXN56 |
杨昌鸿 | 身份证 | 510213********2031 | 旺水处〔202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四川世仕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倾倒弃土弃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的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零贰拾贰元柒角捌分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90天内完成清理及整改 |
188.002278 | 2024/4/8 | 2024/7/7 | 2025/4/8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 008466681L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008466681L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