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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被处罚人姓名) |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1 | 广元矿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旺苍黄家沟煤矿 | 广元矿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旺苍黄家沟煤矿违法违规案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31222-07号 | 2024.1.8 |
1.该矿2023年12月17日该矿连续3次主要通风机停电和切换超过十分钟导致安全监控系统报警; 2.该矿矿井主要通风机司机无法正常对风机进行操作切换,导致风机切换超过十分钟造成系统报警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00)罚款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广元矿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旺苍黄家沟煤矿矿长张元强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31222-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罚款 | |||||
| 2 | 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案 | (旺苍)应急罚﹝2023﹞大队33-1号 | 2024.1.9 | 2023年12月13日至14日,广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和考评。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826m水平2111回风平巷口密闭(LM12),未按技术要求在溜煤斜眼口以里构筑,且未抹面、无裙边,密闭墙体中间下方设置方形孔添加砌体,LM12未起到密闭作用,企业未及时消除本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3年12月15日移送旺苍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在调查中发现:2023年11月11日,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打开LM12号密闭,从2111回风巷回收两条钢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警告;处人民币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罚款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平 | (旺苍)应急罚﹝2023﹞大队33-2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人民币 9000 元(玖仟元整)罚款 | |||||
| 3 | 旺苍县彭波烟花爆竹门市部 | 旺苍县彭波烟花爆竹门市部超过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 (旺苍)应急罚﹝2024﹞大队4号 | 2024.2.5 | 2024年1月25日,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赵玲玲、江文莉对旺苍县彭波烟花爆竹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该店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为70箱/70kg,店内烟花爆竹实际储量为100kg,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额。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罚款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4 | 旺苍县美美烟花爆竹专卖店 | 旺苍县美美烟花爆竹专卖店超过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 (旺苍)应急罚﹝2024﹞大队5号 | 2024.2.5 | 2024年1月25日,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赵玲玲、江文莉对旺苍县美美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该店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为70箱/70kg,店内烟花爆竹实际储量为80kg,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额。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罚款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5 | 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 | 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
(旺苍)应急罚﹝2024﹞大队6号 |
2024.3.1 | 2024年1月30日,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员对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1.矿山已形成的三个平台坡顶部分挡墙高度不足1m;2.+750m平台公路入口处未设置挡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6 | 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大营青石矿) | 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大营青石矿)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 (旺苍)应急罚﹝2024﹞大队7号 | 2024.3.1 | 2024年1月30日,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员对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大营青石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1.运矿道路水沟局部破损、堵塞,未及时清理;2.部分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远离山体一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或挡车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7 | 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碗厂河煤矿隐患管理类等违法违规案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103-14号 | 2024.3.15 | 1.2023年12月14日检查发现:“LM12未起到密闭作用,企业未及时消除本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5日内改正”,1月2日晚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拒不执行监管指令;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针对井下密闭墙采取相应管控措施;3.1月2日中班采煤队队长何武元携带张建全的人员定位卡入井,张建全虚假带班;4.马仲恩、吴联国2人初次安全培训不足72学时,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5.企业未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不能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6.马仲恩、吴联国2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标识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平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103-15号 | 2024.3.15 | 1.2023年12月14日检查发现:“LM12未起到密闭作用,企业未及时消除本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5日内改正”,1月2日晚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拒不执行监管指令;2.企业未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不能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3.马仲恩、吴联国2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标识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合并处罚款74400.00元(大写:柒万肆仟肆佰元)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 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建全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103-16号 | 2024.3.15 | 1月2日中班采煤队队长何武元携带张建全的人员定位卡入井。经调查取证,你个人虚假带班。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 8 | 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治城煤矿 | 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治城煤矿隐患管理类违法违规案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416-7号 | 2024.4.22 | 1.+320m水平东翼运输巷入口安全监控系统KJJ63隔爆兼本安环形网络通讯接口备用电源接口松动,主通风机房内低压联络开关柜内二次线路熔断保险动作不可靠,企业未及时消除本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4月10日,矿井发生两回路供电停电,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备用通风机未能在10min内启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治城煤矿矿长毛劲锋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416-7号 | 2024.4.22 | 1.4月10日,矿井发生两回路供电停电,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备用通风机未能在10min内启动。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 | 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大写:捌仟元)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 9 | 白水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水煤矿 | 白水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水煤矿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409-7号 | 2024.4.17 | 524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处有2根单体液压支柱无防倒措施。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款人民币 18000.00(大写:壹万捌仟元)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白水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水煤矿矿长陈尚权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409-8号 | 2024.4.17 | 524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处有2根单体液压支柱无防倒措施。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大写:陆仟元)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 ||
| 10 | 广元矿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旺苍黄家沟煤矿 | 广元矿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旺苍黄家沟煤矿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 川(旺苍)煤安罚〔2024〕240417-06号 | 2024.4.25 | 矿井《设备、设施巡检记录》中仅记录了主扇风机检查记录,未对联络柜、配电柜等其它安全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 |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