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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4年5月15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董成应 | 川0821交罚〔2024〕0217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04月 24日 10时 4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34)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 A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4月 24日 10时 41分,驾驶员董成应驾驶所属渝 A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6 | 2024-5-6 | 2025-5-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何继军 | 川0821交罚〔2024〕0024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2024年 04月 30日 15时 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继军驾驶其所属川 J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6 | 2024-5-6 | 2025-5-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辜元林 | 川0821交罚〔2024〕024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2024年 04月 30日 15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辜元林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6 | 2024-5-6 | 2025-5-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王正云 | 川0821交罚〔2024〕021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04月 24日 10时 0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34)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4月 24日 10时 01分,驾驶员王正云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6 | 2024-5-6 | 2025-5-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黄灯 | 川0821交罚〔2024〕024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2024年 05月 06日 15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发现:黄灯驾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辆装载过沥青后未清洗车辆,车辆轮胎附着沥青碎块,导致沿途抛洒,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7 | 2024-5-7 | 2025-5-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何奎 | 川 0821交罚〔2024〕0250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05月 07日 16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奎所属川H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1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7 | 2024-5-7 | 2025-5-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尤伟 | 川0821交罚〔2024〕0249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05月 06日 18时 3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栖岛家园对当事人尤伟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尤伟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尤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九十二队驾校,目的地为旺苍县栖岛家园 1栋,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尤伟实际收到车费 6.31元。驾驶人尤伟不能出示川HW5751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尤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尤伟驾驶川HXX1小型轿车在旺苍县栖岛家园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8 | 2024-5-8 | 2025-5-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马林 | 川0821交罚〔2024〕024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2024年 04月 30日 12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林驾驶川MXX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嘉川镇拉到盐河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9 | 2024-5-9 | 2025-5-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9 | 何稀 | 川0821交罚〔2024〕0246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2024年 04月 30日 12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何稀驾驶渝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嘉川镇拉到盐河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9 | 2024-5-9 | 2025-5-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0 | 何富华 | 川0821交罚〔2024〕0251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2024年 05月 08日 1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罗显明(23070217037)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富华所属川MXX6 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9 | 2024-5-9 | 2025-5-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1 | 何忠昱 | 川0821交罚〔2024〕0252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4年 05月 08日 1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罗显明(23070217037)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忠昱所属渝D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忠昱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忠昱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9 | 2024-5-9 | 2025-5-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