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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4年5月29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李明清 | 川0821交罚〔2024〕0274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05月 19日 11时 1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城中学路段处对当事人李明清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李明清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李明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东城中学-西南门,目的地为老车站菜市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明清实际收到车费 9.72元。驾驶人李明清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明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0 | 2024-8-19 | 2025-5-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易磊 | 川 0821交罚〔2024〕027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18日 08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易磊驾驶川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黄洋镇拉到旺苍县天星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0 | 2024-8-19 | 2025-5-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熊虎 | 川 0821交罚〔2024〕027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18日 08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熊虎驾驶本人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黄洋镇拉到旺苍县天星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0 | 2024-8-19 | 2025-5-1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尹诗勇 | 川0821交罚〔2024〕0279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0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黄洋镇黄洋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尹诗勇所属赣CXX四轴重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1 | 2024-8-20 | 2025-5-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任大应 | 川0821交罚〔2024〕028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0日 14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普济镇磨岩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任大应所属渝D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1 | 2024-8-20 | 2025-5-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柏宴平 | 川0821交罚〔2024〕028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1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普济镇高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柏宴平所属川R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制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2 | 2024-8-21 | 2025-5-2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胡成刚 | 川 0821交罚〔2024〕027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0日 0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胡成刚所属川 R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渣土,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雷森 | 川 0821交罚〔2024〕0276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0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雷森所属川 H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渣,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9 | 何沿霖 | 川 0821交罚〔2024〕027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0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沿霖所属川 H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渣土,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0 | 邹荣 | 川 0821交罚〔2024〕027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0日 11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邹荣所属川 RXX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渣土,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1 | 韩开荣 | 川 0821交罚〔2024〕028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2024年 05月 22日 10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23070217047)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韩开荣所属渝 BXX两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道路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2 | 邓超 | 川 0821交罚〔2024〕028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05月 21日 09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京华合木幼儿园处对当事人邓超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邓超驾驶轿车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邓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可爱多.宝贝(新华街店),目的地为京华合木幼儿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邓超实际收到车费 4.94元。驾驶人邓超不能出示川 HDU361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邓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邓超驾驶川 HDU361轿车在京华合木幼儿园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3 | 何伟 | 川 0821交罚〔2024〕0283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05月 21日 19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 G542狮子村处执法检查,川 HXX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通过采取强行通过黄洋固定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4年 05月 21日 19时 50分,驾驶员何伟驾驶何伟所属川 HXX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沙,驾驶员何伟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取强行通过黄洋固定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4 | 赵科 | 川 0821交罚〔2024〕028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23日 08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国华镇场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科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嘉川镇拉到旺苍县天星镇中铁五局 G5京昆高速汉广段第三标段,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5 | 柳明军 | 川 0821交罚〔2024〕028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4年 05月 22日 20时 3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行政检查到,渝 DXX四轴自卸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过强行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5月 22日 20时 33分,驾驶员柳明军驾驶渝 DXX四轴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冲岗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3 | 2024-8-22 | 2025-5-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6 | 涂红梅 | 川 0821交罚〔2024〕028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05月 23日 1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彭彭魔法屋服装店对当事人涂红梅驾驶轿车川 HXX 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涂红梅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涂红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利利洗头发,目的地旺苍县彭彭魔法屋服装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涂红梅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涂红梅不能出示川 HXX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涂红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涂红梅驾驶川 HXX轿车旺苍县彭彭魔法屋服装店在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5-24 | 2024-8-23 | 2025-5-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