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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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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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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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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叠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旺综执处
〔2024〕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四川省旺苍东城中学(初中部)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巡查发现,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四川叠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 16000 |
2024
/5/27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 | 刘* |
旺综执处
〔2024〕17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刘*于2024年5月2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101号,占用道路、堆放物料。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100 |
2024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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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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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