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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1 | 张** |
旺综执处
〔2024〕15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桥村一社、二社,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3000 |
2024
/6/5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 | 张** |
旺综执处
〔2024〕18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东路126号,占用道路、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镇环境卫生。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150 |
2024
/6/4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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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