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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红日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071422083E | 廖永红 | 旺林罚决〔2024〕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3年4-5月,旺苍县红日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修建矿区道路时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范围在白水镇黄金村二社开挖林地进行采石回填道路,部分废弃物滑落损毁边坡林地上的林木。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红日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挖林地采石违法使用林地76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三级,毁坏林地上林木40株,树种柏木,计蓄积3.9立方米,出材2.5立方米;施工过程中废弃物滑落毁坏3499平方米林地上林木243株,树种柏木,计蓄积7.6立方米,出材4.9立方米,森林类别商品林地,起源人工。旺苍县红日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违法使用林地采石,又因废弃物滑落毁坏边坡林地上的林木,其主要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0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43株3倍树木729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7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765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7650.00元)(小计金额15300.00元)二倍的罚款,小计金额30600.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4.9立方米×180元/立方米=882.00元)3倍罚款,小计金额2646.00元; 共计金额:叁万叁仟贰佰肆拾陆元整(¥:33246.00元)。 |
3.3246 | 2024/7/16 | 2099/12/31 | 2025/7/16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 旺苍县万兴砂石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570747114X | 陈志军 | 旺林罚决〔2024〕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案。 | 2022年9月,为解决英萃镇关嘴村村民人畜饮水问题,旺苍县万兴砂石厂自筹资金在小地名“大沟里”修建蓄水池,因运输基建材料临时修建了一条便道,从而造成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万兴砂石厂开挖林地修建便道毁坏870平方米林地林木87株,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青冈,计蓄积3.5立方米,出材1.1立方米,起源人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补种 |
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0月31日前对补种毁坏林木株数87株3倍树木261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1.1立方米×180元/立方米=198.00元)3倍罚款,合计金额:伍佰玖拾肆元整(小写金额:594.00元)。 |
0.0594 | 2024/7/16 | 2099/12/31 | 2025/7/16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