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2013 主办单位: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5030996号-1
网站标识码:5108210014
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2059564446 | 潘国苍 | 身份证 | 510802********0410 | 旺水处〔202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2019年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1.778571万元情况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伍拾柒元壹角叁分 |
5.335713 | 2024/6/11 | 2024/9/11 | 2025/6/11 | 旺苍县水利局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008466681L | 否 |
| 广元市泓鑫机砖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3377701820 | 杨东 | 身份证 | 510821********1813 | 旺水处〔202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广元市泓鑫机砖有限公司未安装水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情况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1 | 2024/7/30 | 2024/10/30 | 2025/7/30 | 旺苍县水利局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008466681L | 否 |
| 旺苍县九洞桥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309329656U | 王静秋 | 身份证 | 500113********3148 | 旺水处〔202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旺苍县九洞桥碎石加工有限公司未安装水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情况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2 | 2024/7/29 | 2024/10/29 | 2025/7/29 | 旺苍县水利局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008466681L | 否 |
| 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66EW7Q4B | 邓兆良 | 身份证 | 510781********6138 | 旺水处〔2024〕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情况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 25 | 2024/7/29 | 2024/10/29 | 2025/7/29 | 旺苍县水利局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008466681L | 否 |
| 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66EW7Q4B | 邓兆良 | 身份证 | 510781********6138 | 旺水处〔2024〕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情况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 5 | 2024/7/29 | 2024/10/29 | 2025/7/29 | 旺苍县水利局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008466681L | 否 |
| 旺苍县亿丰石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0714082494 | 赖立波 | 身份证 | 未知 | 旺水处〔202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旺苍县亿丰石材有限公司未缴纳建设期及2020年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4.915万元情况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 |
罚款 |
1.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 |
14.745 | 2024/7/25 | 2024/10/25 | 2025/7/25 | 旺苍县水利局 | 旺苍县水利局 | 11510722008466681L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