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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杨太雄 | 旺农(动卫)罚〔202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从旺苍县大两镇阳安辉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购买了25头生猪运输到南充市仪陇县恒源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在运输过程中未附具有动物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罚款 | 处罚款6536元 | 0.6536 | 2024/8/2 | 2099/12/31 | 2025/6/19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1510722008466382N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