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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何正乾 | 旺林罚决〔2024〕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地案 | 2022年3月,四川天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旺苍县罗家渡(鹿渡村)至黄洋(水营村)公路工程(二期)二标段项目部与韩保信签订土石方分包合同,与何正乾合伙负责旺苍县罗家渡(漉渡村)至黄洋(水营村)公路工程(二期)二标段中的土石方开挖工程。何正乾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山体松动垮塌,从而毁坏红线外林地。经现场勘验、检查,何正乾修建防火通道毁坏林地37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起源天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毁坏376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376立方米×20元/平方米=752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76立方米×10元/平方米=376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11280.00元)。 |
1.128 | 2024/8/26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 何正乾 | 旺林罚决〔2024〕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木案 | 何正乾于2021年3月在旺苍大峡谷森林公园内修建采育场护林防火通道过程中未规范施工,毁坏小地名“龙神坝”红线外林地上林木。经现场勘验、检查,何正乾修建防火通道毁坏2286平方米林地上林木205株,计蓄积10.1立方米,出材3.2立方米,树种青冈,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起源天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05株3倍树木615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3.2立方米×180元/立方米=576.00元)五倍的罚款,共计金额:贰仟捌佰捌拾元整(¥:2880.00元)。 |
0.288 | 2024/8/26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