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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79583944XJ | 卿烈诗 | 旺林罚决〔2024〕5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1年,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坐落于旺苍县普济镇洪江村的旺苍天台料场进行排危施工,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违法使用矿区西侧林地修建施工道路,用于矿山排危。经勘验、检查,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修建道路违法使用林地1510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灌木林地1510平方米×6元/平方米=906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10平方米×10元/平方米=15100.00元)(小计2416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贰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 24160.00元)。 |
24160.00 | 2024/9/13 | 2099/12/31 | 2025/9/13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 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