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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但成文 | 旺国处〔2024〕5号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但成文于2024年10月9日16时35分在国华镇石岗村旺宁路段(小地名:土地坝)盐井河流域禁渔期内违规钓鱼。 | 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 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之规定。 | 行政罚款 | 100 | 2024年10月10日 |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 11510722008467537K |
| 2 | 李长清 | 旺国处〔2024〕6号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李长清于2024年10月9日16时35分在国华镇石岗村旺宁路段(小地名:土地坝)盐井河流域禁渔期内违规钓鱼。 | 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 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之规定。 | 行政罚款 | 100 | 2024年10月10日 |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 11510722008467537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