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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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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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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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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旺苍县九星广告经营部 |
旺综执处
〔2024〕32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旺苍县九星广告经营部在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供销社侧面墙面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设置广告面积约60平方米。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150 |
202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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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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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 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