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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1日 | |||||||||||||
| 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旺苍县星云网吧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56971741XT | 汪俸 | (旺)文综罚字〔2024〕4号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2024年7月29日15时3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在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木市巷75号旺苍县星云网吧工作人员汪芬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亮证经营。现场共有电脑36台,5人正在上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31号机上网者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上网人员自诉名叫苟**,身份证号码为510821200810****15,经提取文网卫士实名信息显示上网人员为苟**,身份证号码为510821200810****15。执法人员随即在网吧前台主机调取31号机上网记录,显示31号机上网人员信息为阳**,上机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19时47分07秒,下机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15时44分13秒,据苟**自诉上机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15时左右,已上网40分钟左右。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名上网人员下网关机,并对该名上网人员及网吧工作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了《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网人员登记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2年内第1次查处,或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 | 警告 | 0 | 2024/10/11 | 2099/12/31 | 2025/10/12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 旺苍县米仓山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66276793XO | 赵现蓉 | (旺)文综罚字〔2024〕5号 |
未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禁入标志 |
2024年9月23日20时2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路86号的旺苍县米仓山酒店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姚丽华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共有12个包间,有1包间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未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禁入标志。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警告 | 警告 | 0 | 2024/10/16 | 2099/12/31 | 2025/10/17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