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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大两乡金宝种植业家庭农场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510821MA68GUJX5C | 何显华 | 旺林罚决〔2024〕6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4年5月,旺苍县大两乡金宝种植业家庭农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两汇村八社小地名“石板河”自家林地修建保鲜设施。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大两乡金宝种植业家庭农场修建保鲜设施未批先占使用林地2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林地上无活林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于2025年4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0平方米×10元/平方米=20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0平方米×10元/平方米=20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肆佰元整(¥:400.00元)。 |
0.04 | 2024/11/4 | 2099/12/31 | 2025/11/4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