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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2日 | |||||||||||||
| 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旺苍县夏荷网吧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569720002L | 杨菊珍 | (旺)文综罚字〔2024〕6号 | 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2024年10月29日09时40分至2024年10月29日09时55分,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唐正荣(23070221027)、杨盛兰(23070221023)、余洋(2307022102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旺苍县三江镇场镇的旺苍县夏荷网吧检查,现场负责人王晓琼向执法人员出具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入口处未张贴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情节轻微,两年内第一次查处的予以警告。 | 警告 | 警告 | 0 | 2024/11/13 | 2099/12/31 | 2025/11/13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 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69P23M7C | 胡渊 | (旺)文综罚字〔2024〕7号 | 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2024年11月4日9时3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三益帝景湾9栋2楼3号的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胡渊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有1人正在上网,文网卫士安装率100%。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情节轻微,2年内第一次查处的予以警告。 | 警告 | 警告 | 0 | 2024/11/19 | 2099/12/31 | 2025/11/19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