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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巨创春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BT0XDKX3 | 柳文茂 | 旺林罚决〔2024〕6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3年12月,旺苍巨创春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水磨镇春笋村二社小地名“市沟里”林地修建防旱池和施工便道。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巨创春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修建防旱池未批先占使用林地34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上活林木21株,起源天然;修建施工便道毁坏3786平方米林地上活林木213株,计蓄积8.0立方米,出材2.9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中人工起源1.0立方米,天然起源1.9立方米,优势树种栎类。旺苍巨创春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既有修建防旱池未批先占使用林地,又有修建便道毁坏林木,其行为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4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43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13株3倍树木639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43平方米×10元/平方米=343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43平方米×10元/平方米=3430.00元)(小计金额6860.00元)二倍的罚款,小计金额13720.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2.9立方米×180元/立方米=522.00元)5倍罚款,小计金额2610.00元; 共计金额:壹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16330.00元)。 |
1.633 | 2024/11/18 | 2099/12/31 | 2025/11/18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