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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66EW7Q4B | 邓兆良 | 旺林罚决〔2024〕5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0年至案发,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旺苍县五权镇山花村五权山花方解石矿矿山北侧界外的林地,用于机械便道和截排水沟建设。该公司已于2024年6月对违法使用的林地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经勘验、检查,该公司矿山建设违法使用林地2444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161平方米、乔木林地228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毁坏违法使用林地上的活立木均为幼树,无活立木蓄积,起源为天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川林规发〔2023〕1号)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2283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45660.00元,公益林灌木林地:161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1932.00元,小计金额:47592.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44平方米×10元/平方米=24440.00元)(合计金额:72032.00元)一倍的罚款72032.00元。罚款金额:柒万贰仟零叁拾贰元整(¥:72032.00元)。 |
7.2032 | 2024/12/2 | 2099/12/31 | 2025/12/2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