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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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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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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旺苍县雅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旺综执处
〔2024〕36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旺苍县雅居房产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治城煤业小区一幢三单元北侧墙面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150 |
2024
/11/29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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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