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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吴登秀 | 旺林罚决〔2024〕7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地案 | 2024年6月,吴登秀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开挖九龙镇大竹村四社小地名“倒河沟”林地采石用于自家房屋环境改造。经现场勘验、检查,吴登秀开挖林地1825平方米,其中1391平方米林地属农户承包土地,其实际毁坏林地面积为434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33株,树种为柏木,起源为人工。目前该林地林业生产条件良好,并对毁坏林地补种树木进行复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责令停止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于一年内对毁坏的43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434平方米×10元/平方米=4340元)一倍的罚款,合计金额:肆仟叁佰肆拾元整(¥:4340.00元)。 |
0.434 | 2024/12/30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