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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盐河镇龙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N2510821MF9458979M | 吴代润 | 旺林罚决〔2024〕66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17年至2020年期间,旺苍县盐河镇龙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龙潭村三组小地名“大山岭”林地修建香菇加工房及围水池。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盐河镇龙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未批先占使用林地282平方米,其中232平方米用于修建香菇加工房,50平方米用于修建围水池,其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毁坏林地上林木27株;建设活动过程中毁坏449平方米林地上林木43株,计蓄积3.0立方米,出材1.9立方米,主要树种油松,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人工。旺苍县盐河镇龙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既有违法使用林地,又有毁坏林木的行为,其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82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43株三倍树木129株;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82平方米×10元/平方米=2820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2平方米×10元/平方米=2820.00元)(小计金额:5640.00元,)二倍的罚款,合计金额:11280.00元;3.处毁坏林木价值(1.9立方米×300元/立方米=570.0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金额:1710.00元; 共计罚款金额:壹万贰仟玖佰玖拾元整(¥:12990.00元)。 |
1.299 | 2024/12/5 | 2099/12/31 | 2025/12/5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