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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填报时间:2024年1月7日 | |||||||||||||
| 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 旺苍县匆匆那年网咖店 | 915108213457828293 | 何帆 | (旺)文综罚字〔2024〕9号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2024年11月12日15时5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36号的旺苍县匆匆那年网咖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何帆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有40人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发现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2024年11月12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1月14日,旺苍县匆匆那年网咖店投资人何帆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1月12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 |
旺苍县匆匆那年网咖店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情节轻微,2年内第一次查处的予以警告。 | 警告 | 警告 | 0 | 2024/12/25 | 2099/12/31 | 2025/12/25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
| 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 | 91510821MA69P23M7C | 胡渊 | (旺)文综罚字〔2024〕7号 | 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2024年11月4日9时3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三益帝景湾9栋2楼3号的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胡渊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有1人正在上网,文网卫士安装率100%。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4年11月4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1月6日,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胡渊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1月4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情节轻微,2年内第一次查处的予以警告。 | 警告 | 警告 | 0 | 2024/12/19 | 2099/12/31 | 2025/12/19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
| 旺苍县谊盟网咖店 | 91510821MA6857511N | 张弛 | (旺)文综罚字〔2024〕8号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2024年11月12日9时35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234号(锦绣凤凰小区一栋2楼2号)的旺苍县谊盟网咖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现场负责人李浩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 1.该场所正在营业,有14人正在上网,文网卫士安装率98%。 2.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024年11月12日,经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11月13日,旺苍县谊盟网咖店经营者张驰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11月12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款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一年内首次违规的予以警告。 | 警告 | 警告 | 0 | 2024/12/25 | 2099/12/31 | 2025/12/25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